文档介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程序
篇一: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如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承包方(以简称乙方):
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合同流转合同应着重考虑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理解农村土地的流转措施及其内涵
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措施核心有七种,即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反租倒包、托管,其内涵是:
转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到的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承包人和第三者拟定转包关系后,承包人和原发包方所拟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无需经原发包方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将土地交给她人代耕局限性一年的除外。
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方批准自找对象,由第三者替代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合同的内容虽无变化,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立了受让人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和第三者应签订书面合同。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受让方必需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让方还必需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公司、城乡居民、外商不能成为受让方。
出租,是指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
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商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是指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给她人行使,自己行使从她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所有是承包方之间为以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同步互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本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微调。该种调节治变了原有的权利分派,涉及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和她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联合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伙生产。”,其含义:一是入股应在承包户之间进行,不涉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公司或公司,也不涉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伙生产,收益根据股份分派,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
反租倒包,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农户合适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公司单位从事农业生产。
托管,是指承包方将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合同,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原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
在签订流转合同时,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当事人,为了防备其权益受到侵害,保证土地流转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流转土地前,必需全面理解农村土地的流转措施及其内涵,依法拟定流转形式,特别是在原承包人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流转土地时,其流转应以“出租” 形式为主,其他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掌握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严禁性规定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避免农民在土地流转后失去生活保障,党和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制定了部分严禁性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直接影响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旦违背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其流转合同将无法得到保护,发生纠纷时,仲裁机关可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规定,对所签订的合同作出无效裁决,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失。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这些严禁性规定核心有六项:一是所流转的土地必需是已经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并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二是受让方不得变化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让方再次流转土地时须获得原承包
方的许可;五是以转让、互换措施流转土地时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六是以转让措施流转土地的受让方必需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公司、城乡居民、外商不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