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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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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欧盟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
解 琳 摘要: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属于欧委会竞争总司负责审查的反托拉斯业务之一。欧盟竞争总司处理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以条约、条例和指南为法律依据,涉及大量经济分析,需要了解具体市场、行业、产品的竞争状况,是一。④但另一方面,新指南也声明,当某些核心限制“例外地构成一项协议存在客观必须的条件”时,不属于里斯本条约第101(1)条的管辖范围。⑤
此外,虽然理论上可以依据第101条第3款进行潜在效益分析,寻求个案豁免的可能性,但在欧委会的实践中,含有以下核心限制的纵向协议几乎不可能得到豁免:
(一)维持转售价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如果卖方固定买方的转售价格,或者强加一个最低销售价格,这种协议不能得到豁免。但是卖方设定一个最高销售价格或者推荐一个销售价格的行为并不在此限。与旧条例保持一致,新条例规定维持转售价格属于核心限制,因此固定或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协议不能适用豁免规定。但新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可在个案基础上适用豁免。首先,维持转售价格对引导分销商促销新产品可能是必须的,特别是当无法通过合同实现这一结果时;第二,在特许经营或类似的分销协议中,维持转售价格对组织短期(6-8周)促销活动是必须的;第三,当事方能够证明维持转售价格是为了避免售前服务搭便车,特别是在复杂产品的情况下,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售前服务。
(二)客户或地域限制(市场分割)
直接或间接限制买方的销售对象(顾客)或销售地域的条款属于核心限制条款,原则上不能得到豁免。但是,这一规定有四项例外:(1)如果这种协议是禁止买方在卖方的或在卖方为其他销售商保留的独占地域或者专有客户进行主动销售,⑥且这种限制不影响买方在自己的独占地域进行销售的情况下,该限制可以得到豁免。(2)阻止批发商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主动或被动销售的协议。(3)阻止选择性销售网络中的分销商向未授权的分销商进行主动或被动销售的协议。(4)如果买方购买零部件的目的是装配,则阻止买方向与卖方直接竞争的生产商主动或被动销售该零部件的协议可以得到豁免。
(三)限制选择性销售体系中的分销商向最终用户进行主动或被动销售
但如果协议禁止选择性销售体系中的分销商向未经授权的销售商(不同于最终用户)销售其从事的业务,这种限制可以得到豁免。
(四)限制选择性销售体系中的分销商进行交叉供货
如果一个协议限制选择性销售体系的分销商之间进行交叉供货,即使这些分销商处于不同的销售阶段,这种限制也不能得到豁免。
(五)限制零部件的供应商向最终用户或独立服务商供货
因为最终消费者和独立的服务商有权自由购买商品,这种限制从而是不合理的。但如果买方和服务商之间订立了合同,根据该合同,买方有权要求服务商只从自己手中购买零配件,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禁止卖方向该服务商销售零配件的行为就是合理的。





四、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效果分析
一般来说,纵向协议的限制竞争效果不如横向协议明显。对待纵向协议更加宽容的主要原因是,在横向关系里,一个竞争者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如提高价格)会使其他竞争者受益。这就使得竞争者之间有动机联合起来进行反竞争行为。而在纵向关系里,买卖双方属于互补关系,上游或下游企业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通常会减少对方的需求,因此,纵向关系中的双方有动机阻止对方从事反竞争行为。虽然纵向协议对反竞争行为具有自限作用,但这一作用不应夸大。当公司具有市场力量时,上下游企业可以联合起来抬高直接竞争对手的成本,最终使消费者受损。
在对个案进行评估时,委员会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个案适用第101条。具体分析包括协议当事人所处市场的结构,协议当事人各自在相关市场上的地位,潜在的限制竞争效果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
(一)纵向限制的消极效果
根据新指南,纵向限制对竞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包括:
第一,封锁市场。通过提高市场进入障碍对其他供货商或其他买方封闭市场。
第二,减少同一市场上不同品牌间的竞争。促进供货商或买方之间进行横向协调行为。
第三,减少同一品牌内不同分销商之间的品牌内竞争。
第四,阻碍欧共体市场的一体化进程,限制消费者在任一成员国购买货物或服务的自由
这些消极影响可以来自于不同类型的纵向协议。尽管纵向协议的表现形式不同,但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可能是一样的。为方便限制竞争效果的分析,指南将纵向协议分为四大类,分别总结了不同类型的纵向协议的分析方法:
(Single Branding)
所谓“单一品牌化”,是指买方仅从一个供货商(卖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