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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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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niupai21 2022/6/4 文件大小: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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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 住建委
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住建委《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年十二月一日
溧规定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 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 70%。
第七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 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签订书面的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市发改委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市发改委核准。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内容增加、成本变化 等因素需要调整的,采取公开方式,征询业主意见,经市发改委核准后执行。
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在市 发改委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 业服务会同中约定执行,并报市发改委、住建委备案.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高档住宅部分),业主大会成立 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 、住建委备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主要包括:管理服务 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用;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 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合理利润等。
第十一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 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 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物业 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 收费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 以下服务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使用人单独收取。
(一)电梯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按溧阳市 物价局、溧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溧阳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溧价费〔2009〕88 号)规定执行。
(二)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市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办发〔2007〕21 号)规定执行。
(三)装修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房屋装修产生垃圾的,收取装 修垃圾清运费。其标准为: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 200元/户收取; 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的按 250 元/户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 证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 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