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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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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
摘要:《乡土中国》是论述中国乡土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治理结构的经典著作。将乡土社会的基本面貌概括为一种推己及人的社会秩序和伦理规范,一种不假思索的行为模式与文化传统和一种从容变动的社会演至不要求彼此心理的契合,即所谓男女授受不亲,以此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夫妻双方进行刻板的生产生活分工,在完成基础性的生育功能外共同经营家族的各项事业。

礼治秩序是继差序格局后《乡土中国》中提出的又一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议题。依靠礼治秩序运行的社会就是礼俗社会,后者与法理社会相对应构成社会学领域两种常见的社会形态。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对礼治秩序的理解可以借助对人治、法治等概念的界分。就社会共同遵循的规范这层含义而言,礼治与法治并无分别。人治并非简单意味着借助人的力量实行统治,完全凭借一己之私和个人好恶,依人立策、随意决断的社会治理模式很难有效维系;而无论是礼治还是法治,都呈现出了鲜明的秩序性和规范性。因此,人治必然在某一维度上与礼治或法治相契合。事实上,西方现代社会的法治对人的因素的运用甚至有甚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治。钱穆先生曾指出,西方政治起于城邦,多依商业立国而重视对外应变,政治形势易受市民意见操控,因而虽有法而更重人;中国作为大陆农业立国,对内重于对外,又须安顿广土众民,因此抑人尊法,重视传统以求安顿。但是,礼治与法治的显著区别在于维持社会规范的力量及其性质,即规范的制定是否来自有形的国家权力机关(如西方之议会)并借助政治强力来维持。假如把法律限定为以国家权力维持的规则,则这一意义上的法律直到近代中国才出现。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事实上已经具备了法的部分含义和功能。钱穆先生指出:“一代之兴,莫不有法,为上下所共遵而不敢逾。然而中国学者终不言法而言礼,盖礼可以包法。孟子曰‘上无道揆,下无法守’,‘道’‘法’兼举即礼矣。”所谓礼俗社会,一方面包括日常的****俗与道德准则,另一方面则涵盖突出的法制规范与传统约束,这些特点深刻嵌刻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 维系礼治的力量不在于外在的权力,而在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传统是社会累积的经验,其有效性取决于积累的经验能够配合人们的行为完成社会的任务,即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乡土社会中,世代的经验积累促成了一套完整的礼治秩序,礼作为日常行为和道德规范,能够有效地指导人们解决现实问题,因而被人们所敬畏,使全社会养成了主动服礼的****惯。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社会,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经营场所,人口附着在土地上,并以家族的形态世代延续。由于生产分工和专业化的不发展,农民多聚村而居,每个村落规模有限而彼此相对隔绝,因此人与人的交往主要发生在村落内部,人们非亲即故,形成了一种熟人社会格局。在这样一种“熟悉”的社会中,社会变动十分缓慢,同时很少来自上级权力或同级地方的干扰,人们运用往常的经验即可独立解决现存问题,遵守规矩即可从心所欲。因而无需外力强制,人们主动接受教化、遵从礼治。当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良性运行时,人们可以不假思索地作出事实判断和行为选择,个人与社会、现实与传统在这里通了家。
这种借助传统的社会运行模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相关后果。例如文字的发生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在范围有限的熟人社会中,表情达意很少受到时空的限制,面对面的接触更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