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8〕0041号
当事人: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滨江路98号
邮编:5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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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8〕0041号
当事人: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滨江路98号
邮编:5118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00457115182F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春伟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11日,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进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的货架摆有法式雪饼(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6日,保质期:6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450724012001;制造商:饮州市饮南区禾丰食品厂),外包装标示QS生产许可标识共31包,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食品。
经查,上述批次的法式雪饼是当事人于2018年11月30日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剑潇商行购进的,共购进了60包,,我局扣押了31包,余下的29包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证照材料复印件、食品销货凭证(销售台帐)及上述批次法式雪饼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给我局。经统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20元,。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各壹份及扣押的物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
、受托人祝文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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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
《询问调查笔录》壹份;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剑潇商行”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壹份;
《食品销货凭证(销售台帐)》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壹份;
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壹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法式雪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