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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工作总结及总结(戒毒所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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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工作总结及总结(戒毒所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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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戒毒所工作总结及总结(戒毒所总结)
戒毒所总结
1、第21条: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2、第22条

戒毒所工作总结及总结(戒毒所总结)
戒毒所总结
1、第21条: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2、第22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3、第24条: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4、第25条: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