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QDCR-2020-0180007
岛市农业农有局 岛市财政局
青农规〔2020) 7号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
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记录等;
(四) 做好防疫物资管理工作。做好疫苗、耳标、消毒剂等 防疫物资领用、发放、回收、核销等工作,按时完成动物标识及 疫病可追溯体系信息数据的审核和填报工作;
(五) 做好养殖场户巡查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对分工区域内 养殖场户的生产(包括出生、调入和调出)、畜禽免疫、相关场 所消毒、疫病检测和诊疗、病死动物申报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畜 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巡查监管,监 督指导规模场及时、准确、真实填写《畜禽规模场养殖档案》, 并规范填写《巡查监管日志》、及时更新散养户的《畜禽饲养日 志》中的有关信息。做好畜牧业安全监管平台的数据采集、上传 工作;
(六) 动物产地检疫和监督工作。协助官方兽医开展临栏产 地检疫,查验畜禽免疫、消毒、死淘和无害化处理档案,临床健 康检查,查验运输畜禽车辆清洗消毒凭证,出具协检证明;协助 基层动监站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畜禽养殖场户逃避检疫、 违规调运动物等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基层动监站;
(七)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责任区域 等畜禽养殖场户规范用药、用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采样检测,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基层动监站;
(八) 病死畜禽核查和处理工作。按照要求对辖区各畜禽养 殖场(户)畜禽死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及 时会同收集单位人员收集转运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 规范处置;
(九)动物疫情排查工作。协助基层动监站开展动物疫情普 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十)畜禽生产统计工作。按照要求每月对辖区各畜禽养殖 场(户)存栏、出栏、死淘、出售等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准确掌 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生产信息、价格信息等,并通过青岛市畜牧 业监管信息平台将相关数据分类统计上报;
(十一)兽药饲料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 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 为、问题等及时上报;
(十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 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兽药饲料使用等畜牧兽医实用技术推 广、服务等;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兽药饲 料生产、畜禽养殖、生鲜乳收购、畜禽屠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理等企业(个人)以及畜禽隔离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动 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 等及时上报;
(十四)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执行行政 强制决定;
(二)不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消毒灭原制度,辖区存在漏免 漏消、动物不挂耳标;
(二) 不落实动物检疫制度,漏检漏报,倒卖动物卫生检疫 证章标志;
(三) 不落实疫情普查报告制度,谎报、瞒报、退报动物疫 情;
(四) 不落实现场取样筛查和阳性样品全部送检复核制度, 伪造、冒充送检样品或隐匿问题样品;
(五) 不落实现场巡查、监管制度,臆造、隐瞒或伪造监管 档案;
(六) 不落实养殖数据现场核查、公开公示等制度,弄虚作 假、为自己或他人虚报冒领和套取国家扶持资金;
(七) 不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向被监管对象吃、拿、卡、 要;
(八) 不遵守执法检查和保密工作纪律,徇私枉法或向被检 查对象通风报信;
(九) 不遵守防疫安全协管员绩效考核制度,虚报冒领工作 经费;
(十)倒卖、转让疫苗、消毒剂、耳标等防疫物资;
(十一)拖延、隐瞒、拒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 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件和生态环保安全事件等;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 律:
(一) 不退到,不早退;
(二) 严禁擅离职守,私自串岗;
(三) 严禁聊天、闲逛、处理个人事务;
(四) 严禁严禁饮酒、打***、下象棋、打麻将和游戏娱乐, 上网购物,炒股,观看影视娱乐节目;
(五) 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
(六) 不做其他不利于单位安全、利益、形象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防疫安全协管员的权利:
(一)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处分、辞退;
(二) 参加与畜牧兽医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
(三) 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协检、畜产品安全协管、 动物疫情测报、养殖场监管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四) 对本人的年终考核结果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