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 (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 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 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 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各单位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 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食堂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 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内容为有关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 识、基础知识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等。 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各单位食堂结合实际,全面分析食品安全危害因 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 定自查计划。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 规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 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自 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 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 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 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各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 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墙 壁瓷砖到顶,不得有墙皮脱落、瓷砖破损的现象,确保设备设施 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各单位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 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当与供货单位 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十七条 各单位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查 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 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年。
第十八条各单位食堂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等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确保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 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食品安 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 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九条各单位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 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 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贮存应 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 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