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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9 2014/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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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及均等化法律体系
浅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及均等化法律体系
摘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意。民生问题成为我国改革与发展的核心问题,民生离不开人民,民生离不开人民的基本生活,从法律理论层面探索适合民生改善的机制,从而实现在公共服务框架内有效改善民生状态的目的。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及均等化法理分析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张怡辉,郑州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1-02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
一、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系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多种内在联系。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人民生存发展基本内容的包含项,是涉及民生各方面相互联系的、综合的系统,是科学发展的整体,不断地规模扩大、结构优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是基本公共服务效率化、平均化、无差异化,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受众面,是主体与客体结合的覆盖面,程度。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用横纵坐标显示,原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是纵向坐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横向坐标(),人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AA2A3A1范围内实现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内容增加包含项AC,AA2变化至CA2,在均等化程度不变情况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范围变化,在A2CEA3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增加AB,AA1变化至BA1,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变情况下,均等化的程度变化,在A1BFA3范围内;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都发生正向变化时,在EBFA3范围内。如图1
由此可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区别也有联系。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变化不必然引起均等化程度的变化,均等化程度的变化不在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包含项增加,只有当增加的包含项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度机制覆盖到主客体时,均等化的程度发生正向变化。
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及均等化法律制定现状
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和发展体现整体性规划,有利于协调统一开展工作,避免执行混乱、职责模糊;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体现宏观和微观结合,既有目标、方式、步骤的安排,也有具体方面的落实实施要求;出台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加强;注重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法律约束力更强;体系相对完善,覆盖范围广。
同时,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除了上述的主要特点,还有诸多问题存在:
第一,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数量上表现出不均衡。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在保障住房、社保、就业、医疗卫生类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教育、社会服务、人口计生类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数量居中;公共文化类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少。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类基本公共服务的形势复杂、问题集中亟待解决等社会现实。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