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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行政法重点划分第一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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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行政法重点划分第一部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法彩色笔记
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
(补)专题一:行政法概述
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法)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的概念(表-补A)
现代行政(Administration、Executive)
公共行政
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
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其他公共行政
普通行政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
民营非营利社会服组织的行政
其他普通行政
★★国家行政的特征(表-补1)
特征
公共性
国家职权性
执行性
积极性
管理性
区别对象
私行为、私行政
自治管理活动
狭义立法活动
狭义司法活动
侦查活动、政治活动
注意:这五个特性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层层递进关系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补2)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注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二是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补3)
分类
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
合法性的要求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性的要求
合理行政
符合正常理智;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注意:一个行政行为,如果不合法,则推定必然不合理(防止行政机关借合理之名滥用权力,进行违法行为)
专题一: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重点掌握其判断标准)(表-1)
标准
具体含义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注意:三个标准中,“责”才是金标准,有权、有名,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然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类型(表-2)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国务院
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