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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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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子女抚养费协议书
协议人:男1976年1月出生教师身份证号协议人:女1978年12月出生镇政府干部身份证号协议主题:增加子女抚养费协议时间2014年3月19日协议效力:协议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协议内容:协议人xx;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精心整理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
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哺乳期间是否可以由对方出钱照顾,需与其协商。
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七、抚养费的有关举证责任问题。
确定子女与生父关系的问题。在确定关系方面,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证据。如在法庭上,男方不认可关系,女方可当庭要求进行亲自鉴定,如果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
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假若男方已经支付过一段时间抚养费,如果是用银行划款的方式,戈微的单据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确定抚养费数额的举证责任。对于确定对方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举证责任在女方,不少男方都会隐瞒实际收入情况以期少支付抚养费。因此在取证时,女方可在能力范围内可以聘请律师到男方单位、税务等部门进行***,要求查看工资表及个人收入完税证明等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例诉讼当事人男,男,女,
1954年出生。1647年出生。1958年出生。
原审原告,赵某,原审被告,刘某,原审被告,沈某,第三人,小赵,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81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2014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
精心整理在沈某与他人的电话争吵中听得小赵不是自己亲生女儿。当即赵某追问原由,沈某只哭未语。
同月24日晚12时许,赵某回家撞见沈某与刘某共同***在床。当时,赵某就用大女儿平时放在家里的相机和未用完的胶卷拍下了两张照片。刘某穿衣仓惶逃走。经再三追问,沈某哭诉实情:1985年,只有三个女儿的刘某利诱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后刘某软硬兼施地要求她为其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多次发生性关系。1986年12月,沈某怀孕。1987年9月生下女儿即小赵。1988年初,刘某得知是女婴,很不高兴,扬言处理掉,那时沈某害怕极了且不忍心失去女儿。于是,一直隐瞒实情,遂与赵某共同抚养小赵。后刘某经常看望小赵,沈某告诉赵某,刘某是小赵的干爹气2014年6月22日沈某与刘某在电话中争吵,是因为有关抚养费、小赵读书"的I可题。1
2014年1月4日,经**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鉴定,赵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
2014年2月18日,赵某与沈某协议离婚。
2014年3月,赵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要求刘某和沈某共同给付赵某抚养小赵的各种抚养精心整理费”。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庭审中,赵某、沈某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父女亲子鉴定,小赵也自愿主动要求亲子鉴定,
但刘某拒绝。
一审法院南民初字第1324号判决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需刘某本人的基因样本,而刘某拒不提供,其自述担心家人误解和害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不正当,因为如果刘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亲子鉴定结果”对刘某并无不利,对其名誉并无影响,反而可证实刘某的清白。然而,刘某坚持不愿作鉴定,反证其与小赵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基于此,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以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关于主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法院足可推定第三人小赵与沈某、刘某之间存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故刘某与沈某应承担由赵某垫付的
抚养费”。
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赵某、沈某、小赵均再次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亲子鉴定,刘某仍不愿作鉴定。且在二审法庭上,刘某与沈某均承认在2014年6月24日的确发生了性关系。
二审法院未作亲子鉴定”,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