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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2/6/6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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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村合伙经济组织:发展和创新

  一、农村合伙经济及经营体制创新现状
  中国农业经营体制长期处在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措施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农村合伙经济组织:发展和创新

  一、农村合伙经济及经营体制创新现状
  中国农业经营体制长期处在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措施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谋求解决矛盾的措施,近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及实际工作者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限度、实现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方面,做了诸多有益的摸索。归纳起来核心是三个方面:一是“龙头”公司带动型,即通过龙头公司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二是农村新兴专业合伙经济组织带动型,即以农民为主体,组建专业性协会或合伙社带动农民进行商品化生产和流通;三是改造老式合伙经济组织带动型,核心是盼望通过深化改革,把供销合伙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伙经济组织,解决农业生产发展和市场对接的问题。
  “龙头”公司带动型模式
  “龙头”公司带动型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措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核心是指将农业生产向流通、加工环节及综合服务等领域延伸,形成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储藏、运送、销售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供应和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是,既要使农产品适销对路,产销衔接顺畅,更要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把农村产业经济链条做粗做大。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部分涉农公司为谋求新的增长点,纷纷把经营触角伸向农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对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化限度,增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状况看,近几年来,以龙头公司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不明显,农民增产不增收或增收幅度不大,最核心的问题是,在目前的“龙头”公司带动型模式中,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享有不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增值效益,“龙头”公司和农户之间缺少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大多数“龙头”公司和农民的关系比较松散,基本上是公司和数个分散农户之间的一种买卖关系,难以有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限度,也很难保证在市场波动的时候公司有稳定的货源,农户有稳定的销路。
  新兴合伙经济组织带动型模式
  全国有140多万个各类新兴的合伙经济组织,真正运作规范的大概在10%以内,并且这个数字还是动态变化的。诸多新发展的合伙社既缺少自有资金,又很少有固定资产,相称多的只是个“皮包”公司,开展业务靠赊欠或下游商家的预付资金,经不起市场风浪的冲击。这种新发展起来的合伙经济组织,由于目前在市场上还缺少信用,拓展业务能力也有限,难以获得农民和社会的普遍信任和认同。
  改造供销合伙社带动型模式
  供销合伙社在中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是中国目前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最大,服务功能相对比较健全的合伙经济组织。早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因斗争的需要,在中央苏区和革命圣地延安及各个根据地,所有建立有供销合伙社的前身——消费合伙社。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多种合伙社竞相发展的热潮中,只有由广大农民自愿入股自下而上组织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