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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博士 2022/6/6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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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引言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 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转让股权也是 股东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之一。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 自由转让,既是现代公司的标志之一,也是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引言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 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转让股权也是 股东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之一。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 自由转让,既是现代公司的标志之一,也是公司能够成 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
基于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差异,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 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规定上存在一定不同。而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较为普遍,则不再赘述。但限制股份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则不太多见,那我们就以典型案例来了解相关的 司法实践或者行业规范中的相关认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 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相关案例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198号
国营企业常州百货大楼股改成立新的常州百货大楼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百货公司改制时在其 章程中规定:“一个法人股股东不得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额的5%以上的股份,在获得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时, 必须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正山公司、国通公司、方安 公司、兰都公司四家公司先后与百货公司有关股东签订 多份股权转让协议,所转让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货公司以该四家公司系关联企业,其为规避 百货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采取一致收购 行动,未经百货公司同意收购百货公司法人股超过股份 总额5%的行为违反了百货公司章程,依法应确认为无 效民事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应属无效。 虽然四被告在短时间内先后收购百货百货公司股份,但 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四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四家公司 分别收购的股份也不应合并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 无据,应予驳回。
案例分析从相关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法院对于通过 章程限制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不支持的。理由如 下:
其一,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那么只要股份转让合法进行,那个此转让行为 就受到法律保护。不同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对于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因此在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出现章程 限定股权转让行为时应区别对待。
其二,有限公司更强调人合性,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以及 股东结构的稳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因此对于 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但股份公 司更反映的是资合性的表现,更强调股份的流动性,因 此并不限制股份的转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民商法精神中的“法无禁止即 可行”。而股份公司章程中出现相关条款是有悖于法律 制度的,明显不合法。而且百货公司以我国对相关问题 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并举出日韩等国家的法律规定来作为 法律制度渊源显然是不适用的。这也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