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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 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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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法课件_14
这种国籍的纽带在通常情况下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很复杂,难以判断,因为有无国籍状态,以及双重或多国籍情况。在“诺特波姆案”(1955年)中,对于具有双重国籍人的求偿问题,国际法院确立了“实际有效联系”标准国际法课件_14
这种国籍的纽带在通常情况下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很复杂,难以判断,因为有无国籍状态,以及双重或多国籍情况。在“诺特波姆案”(1955年)中,对于具有双重国籍人的求偿问题,国际法院确立了“实际有效联系”标准,认为,“一个国家不能替一个只有其国籍之名,而无真正有效联系之实的人,向与他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提出求偿。”在多国籍或无国籍的情况下,求偿资格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要适用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例如,1930年《有关国籍冲突法问题的公约》,据此来判断真正有效的国籍联系。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根据国籍归属原则来确定国家的求偿权。
但是由于法人的国籍往往不明确,特别是跨国公司,所以并非所有情况都是一目了然的。
如果一个公司是在甲国登记注册,并且在其境内经营,大多数大多数股东也是该国国民,该国的求偿权就会得到普遍的承认。但是如果公司的所属国与股东的国籍国不一致,这一代表权就会引起问题。
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1970年)中,该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股东是比利时人,而损害行为发生在西班牙。比利时代表本国股东的利益,提出求偿,但遭到国际法院的拒绝。法院认为,保护国根据国籍原则对本国公司行使保护权。
原则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撕下公司的面纱”,而同意一国对外国公司中具有本国国籍的股东行使保护。一般而言,公司由其所属国代表,股东所属国不得代表股东或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如果一个公司是在甲国登记注册,并且在其境内经营,大多数大多数股东也是该国国民,该国的求偿权就会得到普遍的承认。但是如果公司的所属国与股东的国籍国不一致,这一代表权就会引起问题。
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1970年)中,该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股东是比利时人,而损害行为发生在西班牙。
比利时代表本国股东的利益,提出求偿,但遭到国际法院的拒绝。法院认为,保护国根据国籍原则对本国公司行使保护权。原则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撕下公司的面纱”,而同意一国对外国公司中具有本国国籍的股东行使保护。一般而言,公司由其所属国代表,股东所属国不得代表股东或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求偿,有关于当地司法救济(local judicial remedies)的规定的适用问题。
当一个国家侵犯了外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该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司法救济的保障,而只有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以后,受损害的国家才可以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当地司法救济不仅包括实体法,而且包括程序法。作为一个比较久远的司法实践,国际法院认为,用尽当地司法救济是一项已确立的国际****惯法规则。
在实践中,在如何运用这项规则上,还有个标准问题。例如,什么是“用尽当地司法救济?”如何衡量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和可适用性?
一种观点倾向于认为当地司法救济并不当然构成求偿的先决条件。如果当事人认为这种救济不存在或无效,或者形同虚设,就可认为这一条件已经满足。如果行为国对此提出异议,则由行为国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种救济是实际存在的,从而当事人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
但是国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在理论上仍然是有争议的。从倾向来看,国家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是究竟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到目前为止,除二战后对德、对日管制外,尚无其他实例。目前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基本上还仅限于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1946年的纽伦堡和东京两个审判战犯的特别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了审判,最后判处里宾特洛甫、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战犯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这些人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美国最高法院未予受理,因为该特别法庭不是隶属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般法院。
第六节 国家责任制度产生的新问题
国家责任制度作为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一切国际不法行为,这一发展引起了两个突出的国际法问题,一是国际犯罪的概念;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的损害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前者与国际刑法的发展紧密相关;后者是国际环境法的组成部分。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法委员会草案第19条规定严重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
义务且被整个国际社会公认犯罪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罪行。因此,在整个国家责任制度中出现了国际罪行与国际不法行为两个概念。草案第2部分第5条第3款还规定,如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罪行,则所有其他国家即为“受害国”。
首先,国际罪行概念的提出使国家责任理论更加复杂。如果国际罪行与国际不法行为作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则国家责任的内容与形式也要相应地做出不同的规定,因为两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