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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适用规则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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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适用规则研究
曾新宇 摘 要:理论和司法实务对破产法上的债转股多有议论,尚未形成债转股的法律解释共识。只有明确债转股的性质和适用规则,才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债权人债转股的积极性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债转股不属于概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适用规则研究
曾新宇 摘 要:理论和司法实务对破产法上的债转股多有议论,尚未形成债转股的法律解释共识。只有明确债转股的性质和适用规则,才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债权人债转股的积极性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债转股不属于概括清偿的范围,也不是个别清偿。债转股具有清偿行为和投资行为双重属性,不能直接适用多数决规则。本文从债转股与概括清偿、多数决规则的关系为切入点,具体分析债转股的具体规则适用。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转股;概括清偿;多数决规则
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性质和适用规则尚未达成统一。学界主要对此问题的态度分为两类。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债转股就是对债权人的债权实行清偿的一种方式,应当根据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性质对其适用多数决规则。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债转股的选择是债权人的个别选择权,因此不适用多数决规则。
本文认为,债转股不应当受到债务概括清偿的限制,不适用多数决规则。
一、债转股的实施不适用概括清偿
债转股不属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执行的范围。破产债权概况清偿,是指以债务人的财产对所有债权的集体概括执行。债转股是以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企业并不具有对股权的所有权,股权并不属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而是股东的财产。债转股不属于概括清偿执行的范围。
债转股的清偿行为不是对该项债权进行了个别清偿,不存在不公平清偿的相关问题。因为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债权人实质上是放弃了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而成为破产企业的股东,获取相应的股权,所以其根本不是获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经过具体的评估等具体操作步骤,其也不存在优先受偿问题。债转股只是债务清偿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会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二、债转股的选择不适用多数决规则
债转股具有清偿和投资的双重属性,不是单纯的代物清偿方式,债转股实际上有两个步骤,一是债务的清偿,二是债权转化为股权。重整企业的债权人与原股东或者新投资人之间自愿交易股权,或者对企业进行增资增发新股债权人以债务出资进行收购,是《公司法》上的投资行为。因此,债转股既是清偿又是出资。
从债转股的投资性质来看,其涉及到债权人及法院的商业判断、重整计划的执行及企业的未来经营决策,创设了新的投资权利,使得转股债权人的债权性质从根本上发生了从债权到股权的变化。因此,债转股当然应当征得债权人的个别同意,只有在债权人个别同意后才能实施债转股。多数决规则是在强迫债权人行使权利限制债权的清偿,会严重影响债权人转股的积极性,甚至会涉及经济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债转股的选择权系债权人的个别同意权,在制定重整计划之前,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公告或者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通知或者知道公告后一段时间内,制定重整计划之前告知债务人其是否选择债转股。
债权人回复须明确告知债务人选择债转股的最终决定。债权人在约定时间内回复多次的,其选择按照最后一次关于选择决定的回复为准。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