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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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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抱琴 2022/6/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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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科学发展观视野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思考
牛汝伟 [摘要]科学发展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这需要我们按照科学到和谐统一,司法就会产生社会不和谐因素,达不到教育、惩罚、改造犯罪,消除被害人复仇心理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缺乏科学认识,对“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宁严勿宽”的倾向,不敢大胆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导致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现象。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标准与现行司法政策不相适应
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对犯罪状况缺乏科学定量分析,有的办案人员对在何时该宽何时该严、何案该宽何案该严、如何宽如何严等方面掌握不好,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大多是依赖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使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较大,直接影响运用效果。另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对执法尺度掌握不一。如对犯罪分子的逮捕,侦查机关往往站在侦查需要的角度去考虑,强调个案逮捕的必要性,而检察机关则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方因素评价,两家的意见往往不够统一,从而影响了执法效果。目前,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单处附加刑的比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司法机关之间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性。
(三)现行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标准不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达到绩效考核指标、挽救青少年与提高案件质量、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与降低案件不诉率之间存在突出矛盾。办案机关强调提高立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指标或量化考评标准,达不到标准则检察人员无法评优甚至要受到批评,客观上导致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从严”运用多,“从宽”运用少。甚至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要求不诉率从严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将不诉率作为考核公诉部门的“五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以不诉率的高低作为考评工作的重要标尺。例如,某市有10万大学生,在校大学生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近三年共受理审查起诉就有45件70人。在校大学生犯罪多为初、偶犯,在处理时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对其中几件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作了不起诉处理,而这又与绩效考核标准形成了矛盾。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把握的几点原则
作为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三条基本原则,注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重点预防与一般预防、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五个有机统一,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原则要求,探索创新方法手段,在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一)突出严打,凸显法治权威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对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