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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统 一采购方式,规范采购流程,明确采购权责,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6号令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 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认定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
(一)***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 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 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 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公司生产经营中,如发生了安全环保等方面特别紧 急的情况;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必须招标的项目确有上述情形的,工程管理部应提交党政 联席会审议同意后,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未经认定 不得擅自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 人少于 3 个的,招标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 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个的, 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 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不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可自行 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 标活动。要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 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 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 限价。
招标文件发售、开标、评标、定标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 进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 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签订委托招标协议明确委托范 围和权限等。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 数为 5 人(含本数)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从省级综 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 有特殊要求,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 的项目,可以由采购部门将确定专家方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同 意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应当确定评标委员 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 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单位 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法律法规规定 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 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单位 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 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 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 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四章非招标采购第二十四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 外的采购项目,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也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 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 接采购、协同采购、电商简易采购等。
第二十五条非招标采购原则非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物有 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谈判采购及适用情形谈判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 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