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黑色素瘤临床实践指南》解读药 6542 分享回复该话题发表新话题 1楼《 黑色素瘤临床实践指南》解读作者:郭军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日期: 2011-05-25 2011 年4月 13日,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络( )发布了 2011 年第 3版《黑色素瘤临床实践指南》,新版指南主要增加了将美国 FDA 最新批准上市的新药 CTLA-4 单抗 ipilimumab 用于治疗进展期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推荐,同时也增加了 5年长效干扰素辅助治疗的选择。主要更新?推荐将 ipilimumab 用于进展期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1类)。霍迪( Hodi )等证实,与疫苗相比, ipilimumab 治疗可使进展期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的总生存期延长 个月。但指南指出,由于可能导致免疫介导的治疗并发症,用药时的风险评估和(或)既往使用经验及密切随访都至关重要,否则将给患者带来潜在的严重自身免疫功能紊乱。?进展期患者治疗选择由根据一线、二线划分变为“在初始治疗失败后,若患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评分为 0~2 或卡氏评分≥ 60分,可继续给予序贯治疗”。?将Ⅲ期患者(前哨淋巴结阳性或临床检查淋巴结阳性)辅助治疗中的干扰素选择修订为“大剂量干扰素治疗 1年或长效干扰素α-2b 治疗 5年”,但这对于总生存的益处不明。 EORTC 18991 研究显示,对于 1256 例Ⅲ期术后患者, 5年长效干扰素治疗组的 5年无复发生存率显著高于观察组( % 对 % )。基于此结果,指南作出以上修订,该注释同样适用于淋巴结区域复发后再次行淋巴结清扫术后的患者。?新增放疗原则,提供了对放疗选择和剂量的建议。放疗指征包括:手术无法切净的特殊部位,淋巴结囊外侵犯,转移淋巴结≥4枚,转移淋巴结直径≥3 cm,颈部转移淋巴结≥2枚、直径≥2 cm,行淋巴结清扫后局部再次复发(均为 2类); 但目前尚有争议。对于脑转移患者,可选择行立体定向放疗或全脑放疗;在脑转移灶切除后,考虑行全脑辅助放疗( 2类证据)。其他更新病理报告?“有丝分裂率”更改为“真皮层有丝分裂率”;“有无卫星灶,若有,须写入报告”更改为“有无微卫星灶,若有,须写入报告”。?增加对“单纯粘连”的描述;不良指标增加“克拉克( Clark )Ⅳ级”,去掉“年龄更轻”。活检病理原则?增加描述 Clark 分级(对于病灶≤1 mm者推荐,> 1 mm者最优);活检边缘及深度(阳性或阴性);是否有单纯粘连形成(单纯粘连对混合粘连);使用荧光原位杂交( FISH )技术检测组织学不明病变;真皮层有丝分裂率应通过“热点”技术测定,记录每平方毫米的数量。分期检查?对于ⅠA期,删除“影像学检查仅限于评价特异症状或体征”,改为注释。?对于ⅠA、ⅠB期低危患者(病变厚度≤ mm,有丝分裂≤ 2/mm2 ),除非有特殊的临床适应证,否则不推荐常规行前哨淋巴结活检( SLNB )( 2B类)。临床分期?0期原位癌或ⅠA期增加“无溃疡”;对于 IA期,强调“有一个或多个不良预后因素”。影像学检查?将“若出现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异常等临床指征,可行影像学检查”改为“考虑行基线影像学检查分期”(适于所有分期, 2A类)。随访?对于Ⅱ B~Ⅳ期无肿瘤证据的患者,改为每 6~12 个月进行胸部 X线和(或) CT或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