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绿色贸易壁垒之碳关税
论绿色贸易壁垒之碳关税
摘要 2012年多哈气候变化大会上各国代表经过通宵鏖战,通过了一揽子协议,明确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期减排目标,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依然壁垒分明,并在“碳关税”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本文从减排责任以及WTO贸易制度的角度论证征收碳关税实质上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
关键词碳关税绿色贸易壁垒京都议定书 WTO贸易制度
作者简介:姚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香港中文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05-02
气候变化近年来一直是全球热点问题,部分发达国家借此提出征收碳关税来限制碳排放量。这一举措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可能产生的贸易限制产生严重担忧。征收碳关税,到底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还是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冠冕堂皇的陈词?
一、“碳关税”现状
“碳关税”是指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最早由法国前总统雅克·勒内·希拉克(Jacques Ren??Chirac)提出,并且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追捧:美国众议院通过的《限量及交易法案》和《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均授权政府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法国也致力于在欧盟范围内推动征收碳关税。
碳关税同时也遭受到猛烈的攻击,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这一举措违反了WTO基本规则。德国则认为这是一种新形式的“生态帝国主义”,而一向在气候方面政策积极的瑞典也持保留态度。
二、“碳关税”性质探讨
(一)“碳关税”与减排责任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并在第10条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级、目标和情况……”。具体而言,议定书要求附件一缔约国承担更重的减排责任(第3条),附件二缔约国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第11条第2款)。
然而议定书的原则和减排目标屡屡遭到挑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是否承认议定书、减排承诺等问题上成对立之势。新出台的一揽子协议虽认可了第二承诺期,但未参与此承诺期的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仍未确定。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部分发达国家以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为由征收碳关税的逻辑,实际也是为了偏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在国内采取了严格的减排措施后,在对外贸易中提高了筹码,“是对因采取减排措施而削弱国际竞争力的国内公司的一种补偿,新的排放上限会使他们在与总部设在不需实行类似碳定价机制国家的企业竞争时处于劣势。”而一旦开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迅速升级产业结构去满足进口高标准,因此产品将难以进入进口国市场或需缴纳高额税金。
(二)“碳关税”与贸易壁垒
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贸易保护主义从传统的关税壁垒逐渐转向环境保护主义,“绿色壁垒”应运而生。绿色壁垒是进出口国家和拥有单独外贸管辖权的进出口地区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以保护自然环境、生态资源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为由,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贸易的措施。主张征收碳关税的国家认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本国生产时排放了二氧化碳,牺牲了共同环境,因此要向其征收补偿税款。
但这种逻辑显然行不通: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