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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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 院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79年创办的江西省森林工业技工学校(后更名为“江西省林 业技工学校”)和江西广播电视大学1983年开始举办的全日陆与沿海文化交融,校企之间深度合作、专业之间有机融合。
第十八条 学院实施“校企双主体”培养的育人机制,学校与企业在知识传 授、素质养成、技能训练和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组织教学和技能训 练。
第十九条学院坚持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过程的深度融合,以信息技术支撑产 教结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顶岗实。
第四章学生与教职工
第一节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由学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 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 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 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 彰或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活 动。学院为学生依法组织学生团体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 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 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项目协议享有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据国家人事政策和学院发展规划实行多种形式的用人制 度。依据年度进人计划公开招聘、自主聘(任)用和管理教职工;根据教学需要, 建立由专、兼职教师组成的动态开放、结构合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双师型” 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七) 就考核结果、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先、处分决定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 出复核、申诉;
(八) 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 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 珍惜和维护学院平安、声誉和利益;
(四)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 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义务;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为教职工营造民主、公平、竞争、择优 的发展环境;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 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 为岗位聘用、工资调整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 誉的教职工和教职工集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义务,损害学院利益的教职工,进 行批评教育;对违规违纪者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