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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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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9).docx

上传人:小博士 2022/6/7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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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修订
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9) 30号)
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 康发展,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 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五)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为个人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 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时,个人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三) 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 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
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 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 有10笔及以上的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四) 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 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 申请开立交易所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不对其进行本办 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评估;前述品种的资金要求不低 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不再对其进行资 金评估。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已通过适当性评估获 得交易所某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可以自动获得其他上市 品种交易权限,可以不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进行重复评估。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为以 下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可 以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一)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二) 已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再通过其他期货公司会员 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
(三) 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 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的客户;
(四)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者适当性标准。
第三章适当性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 客户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对客户基本情况、相 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交易权限开通或者关闭后 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相应交易编码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