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论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内容提要:我国民办高校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私法人;但其在从事公共性教育活动时,其行为已不是私法人的活动;而应当认定为是公法上的行政委托行为;准确理解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脱离其作为高校最为本质的学历教育活动,此活动中,民办高校是行使行政委托教育权的公法主体。关键词: 民办高校 private university 法律地位 law status 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而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到2005 年底,我国民办普通、***高校 252 所,在校生 万人;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1077 所,各类注册在校生 万人。其中学历文凭考试校生 万人,其他在校生 万人。○ 1对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研究关系到民办高校的发展及其广大学生和教师的权益保护问题。而现行法律体系没有对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加之现有对高校法律地位的讨论基本上局限于公办学校。因此有关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且紧迫的课题,一、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法人性质比较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与滞后,使得高校之法人属性处于模糊状态,高校法律地位的界定理论上争议较多。(一)公办高校法律地位界定理论理论上,对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有三种见解: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类认识肇始于司法实践,是为解决某些以公办大学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创新,也正因此为某些学者引以为垢病, “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严格地说,这只是权益之计。因为它并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要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理论问题。”○ 2 学者认为,该理论致命缺憾在于,一些法律、法律在授予特定组织权利时,并未明确权利的属性是公共权力还是私权利,因此所有准备解读此概念的人必须面对和解决潜在的哪些权力是公共行政管理权力的问题。○ 3 2、双重主体身份该类见解认为高校既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又是民事主体, ○ 4这种观点无疑是正 2 确的,但对于准确认识高校的法律地位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任何组织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 肯定具有不同的主体资格, 关键是要厘清其本质角色。这种双重定位只会加剧同一法律主体陷于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混淆,并会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等学校在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分配上的混乱。 3、公务法人理论许多学者纷纷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概念,主张以公务法人的概念来定性我国的高等学校。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理论立足于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截然分立的现实之上,公立学校视之为公务法人, ○ 5笔者认为,该理论对完善我国教育立法体系,准确把握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有重要价值。但问题在于若仅以公立学校从事公共性的教育活动来定位其法律地位,对于同样从事教育行为民办高校而言其法律地位又应如何认定?事实上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也开始检讨对公立学校法律性质的认定,日本的《学校教育法》第52 条规定的大学的教育目的是:“大学,作为学术中心,以广泛传授知识,同时深入地教授、研究专门的学术和艺术,拓展知识道德及应用的能力为目的。”有学者据此认为,关于国立大学的学生在校关系,依据第 52条规定的大学目的,找不出任何本质上与私立大学的不同,因此不存在应予特殊对待的任何合理理由。○ 6 因此笔者认为,对公立学校法律地位进行研究的同时,必须同时厘定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方能构筑完整的学校法律地位的理论体系。(二)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理论研究相比公办学校法律地位理论研究的百家争鸣局面,资料检索表明,我国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研究单薄很多,专门研究几近缺位;大凡研究高校法律地位的文章大都冠以“公立”或注解为公立高校,很少涉及民办高校的问题。(三)一些国家和地区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比较分析 ,私立大学占高等学校的绝大部分,私立大学以其是否进行学生的选拔为标准分为非营利私立大学与营利性高校,民众对非营利私立大学采取信任的态度,国家对学校提供资助,“联邦政府对学生提供的财政资助实际上支撑着高涨的学费,并维持着当前美国高等学校的运转。一些私立院校约三分之一的经费收入来自联邦助学金和贷款, 这些资金是通过学生学费进入私立院校的。”○ 7 在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中, 与选拔性高校相对应的另一种高等教育形式为营利性私立高校。大部分美国营利性学校主要提供职业或技术方面的培训,毕业后授予资格证书、副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近几年来,营利性学校 3 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在职成年人, 他们接受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职业发展。目前传统私立高校也提供大量的这类课程, 而营利性私立学校则能在这个市场中与传统私立大学进行有效的竞争。可见就私立高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