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保障法实行细则
为认真贯彻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有关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的告知》文献精神,结合我县实医疗保障法实行细则
为认真贯彻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有关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的告知》文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
本实行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常住户口,并享有抚恤补贴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浮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原则
优抚对象根据属地原则相应参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伙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济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贴制度,保障水平和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当能力相适应;给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在城乡国有企机关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贴,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支付的参保费用。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其单位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拟定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拨付给县社保机构。
不属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畴内的城乡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拟定后,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伙医疗,县财政部门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经费拨付给县新型农村合伙医疗管理机构,各乡镇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贯彻有关政策。
参与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承当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有城乡医疗救济和优抚对象医疗补贴。
四、医疗优惠政策
接诊的医院要严格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规定,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量减少患者承当。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县公立医院就医,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疗机构应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五、医疗费用报销
优抚对象参保后,其医疗费用根据市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方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措施、新型农村合伙医疗补偿方案的文献规定报销。
六、医疗补贴制度
优抚对象在享有医疗优惠,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伙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济后来,个人承当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由县民政部门在医疗补贴资金中给合适补贴。
七、医疗资金管理
优抚对象医疗补贴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