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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zhuwo11 2022/6/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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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 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建);
(四)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配置(建;)未实行物 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建);
(五)农村居住区、城中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配置(建);
无法确定配置(建)单位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新建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应当同步就近就地配置(建) 厨余垃圾的处置设施;已建成但没有配置(建)厨余垃圾处置设施的,应当补充配置(建), 不具备配置(建)条件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配置(建)。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标志和投放规则等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 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指定的地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等不易于腐烂的物品;
四)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体的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五)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 其他危险废物、动物尸体,以及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各类区域、场所按照下列规定确 定管理责任人: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 自行管理物业的,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餐饮、公共娱乐、商场、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 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 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中村、农村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八)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依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 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