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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时效 也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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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时效 也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docx

上传人:平平库 2022/6/7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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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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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时效_也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摘 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劳动者主张这双倍工资,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倍工资赔偿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关于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编排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当中,显然,双倍工资罚则实际上是法律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时课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中一倍是正常出勤的劳动报酬,另外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
  笔者比较同意后一种观点,双倍工资实际上是一种以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请求双倍工资赔偿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非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计算。










  二、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关系到劳动者的主张能够支持多少,但由于双倍工资性质上的不同理解,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显得比较混乱,存在三种不同的起算方法:
  (一)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法,以深圳、上海为代表。
  深圳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这种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我认为更符合时效制度的规定。不过在劳动者保障权益时比较不利,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每月都得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当然,劳动者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式,保留向企业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或录音证据,届时统一主张权利。










  (二)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法,以成都为代表。
  四川高院在2022年12月份发布了6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劳动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