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修订稿)
许可项目序号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1、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采取核准制市场准入,需提供:
1、书面申请本项目表内所要求提供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等申请类文件,如为机构提供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个人提供需申请人签字。
;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