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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9 2014/12/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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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议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 我取得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自取得登记后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登记的,不能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成立前的必经过程与步骤,目前的法律地位与设立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在实践中面临一些操作上的麻烦和问题。文章从实践角度,建议完善立法,赋予设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设立中公司面临的问题;设立中公司权利义务;赋予特殊法律地位
公司作为我国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公司这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设立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我取得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自取得登记后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登记的,不能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在公司开始办理设立到完成设立登记这一过程的法律形态,我们称其为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成立前的必经过程与步骤,目前的法律地位与设立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在实践中面临一些操作上的麻烦和问题。本文从实践角度,建议完善立法,赋予设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设立中公司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一)设立中公司的定义
我们认为,设立中公司是指以设立企业法人为目的,自订立公司章程、进行名称预核准并按照公司登记设立条件进行筹备至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注册失败的一种过渡性组织。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它不同于公司设立。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动态的、连续性的行为过程,而设立中公司是伴随设立行为而产生的相对静止的实体概念。
关于设立中公司的起始时间,学术上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观点:;;;[1]。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即设立中公司起始时间自发起人订立协议,协议生效后。理由如下:公司的设立,无论是订立章程,抑或认购股份,都是公司依法设立必备的条件之一,如同公司的设立需有公司住所。发起人订立成立公司的协议,以成立公司为目的的协议系发起人的合意,自协议生效后即对发起人产生法律效力,对发起人产生约束力,因此,设立中公司的起始时间自发起人订立协议时起更为合理。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关于设立中公司能否在法律上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享有特定的权利并且承担特定的义务,公司法理论至今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认识。学者在理论认识上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此说认为,公司设立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为合伙人,发起人所形成的团体为合伙,“若公司未经核准登记,即不能认为其有独立人格”,而由发起人对该团体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此说为传统大陆法理论,,享有独立人格,而设立中公司为将成立之公司的前身和基础,则其应具有社团属性,但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不具有权利能力,所以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这是英美法国家一些学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