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法论文
论文题目:论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及态度
学院:法律与行政学院__
经涉及了这一问题。首先,国内一些立法零散规定了国家豁免的例外。1992 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第 10 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我国领海时,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言下之意,外国政府商用船舶的法律责任应当我国法律处理,不得享有豁免。1999 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7 条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于我国签订了下述的有关国家船舶豁免的条约,本条也可以认为是外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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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我国取得豁免的依据。《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是目前为止关于外国国家财产豁免的专门法律,但是它只针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且限于司法强制措施豁免;该法虽然只有四条,但是其条款本身以及实施效果为我国制定专门的国家豁免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其次,我国缔结和参加的许多国际条约也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典型的有: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 11 条规定军舰以及国家所有且用于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不适用该条约,但用于商业的船舶须接受公约管辖权范围内的控告,并且放弃以国家豁免权提出抗辩;1965 年的《华盛顿公约》虽然并未包含“国家豁免”一类词语,也未要求缔约国必须将此类争端交由中心处理,但由于该中心在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的争端解决上发挥着重要职能,在国家同意由中心进行仲裁时便意味着不得主张其豁免权;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2 条、95 条和 96 条分别规定了军舰、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在外国领海和公海上的管辖豁免权。
综上可见,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正在由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但以往的立法和相关的公约仅涉及一部分问题,导致许多问题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由于没有权威性文件的出台,学术界和实践中也存有很大的分歧,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一)明确转变立场
我国过去主张绝对豁免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一方面,在鸦片战争后的百余年内,中国饱受帝国主义国家的欺凌,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协议,其中的领事裁判权剥夺了我国对领土内有关外国人争议的管辖权。因此,我国对西方国家的司法管辖非常排斥,担心它成为西方国家以强凌弱的新手段。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全面的公有制,通常以国家的形式参与经济活动,便简单地认为绝对豁免更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
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关系中的强国,在国际政治、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必太担心在其他国家法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私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内外经济活动,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有企业逐渐取代国家成为经济交往中的主要力量,而直接以国家名义参加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少,因此绝对豁免论对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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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用已经不大;况且如上所述,在其他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而我国坚持绝对豁免的时候,我国从其他国家得到的豁免范围远远小于给予其他国家的豁免范围,绝对豁免似乎起不到保护作用。
近年的实践也表明,我国已经逐步接纳了限制豁免论,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表态,学者们以及实务工作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见不一,政府的态度也不明朗。因此,适时地制定一部国家豁免法,即能够表明我国对此问题的态度,实现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彻底转变,又能减少专家学者的分歧,集中力量研究探讨限制豁免的相关问题。
(二)执行《公约》规定
2005 年 9 月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虽然公约现在并未生效,我国亦未批准公约,但必须做好准备,否则公约一旦生效我国将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当然,我国也可以不经国内立法而直接采纳公约的规定,但是这里会遇到两个问题:第一,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条约在我国的效力如何,某些部门法虽然规定条约在我国有直接的效力,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确立这样的规则。条约在国内的应用有纳入和转化两条途径,既然纳入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全面的认可,那么转化就是一个比较妥当的方式。第二,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十分复杂,受到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形态、法律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公约是兼顾各国实践而做出的一种妥协,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另外,公约还有一些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邵沙平:《〈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际法治和中国法治的影响》,载《法学家》,2005 年第 6 期,第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