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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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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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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 通过的《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五) 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设置商业广告的,但属于展示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的除外;
(六) 利用沿街建筑立面悬挂布幔的;
(七) 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A)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设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
(九)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 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 材质、尺寸及照明等设置要素进行规范,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 验收、维护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 求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编 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还应当同时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城市景观、环境保护、结构安全等领域 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 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和监管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
序批准。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 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网站及时公开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 技术规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时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构)筑物外立面设计与广告设施位置设计相结合,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位置。
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第十四条 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场地、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 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 方式取得使用权后,由使用权人提出设置申请。
利用其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场所、空间、设施的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 交下列资料:
(―)申请表;
(二) 广告设施载体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 受委托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 户外广告设施及载体安全性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 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十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进行公示;对申请材 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 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因其他原因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 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 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和城市容貌要求 的,应当予以许可;组织论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为五年。
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取得设置许可之日 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许可期届满后需要延续,属于使用公共载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组织招投标、拍卖;属于使用非公共载体的,应当在设置期满三十日前,向 原审批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设 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第十八条 以LED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电子显示屏的亮度、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