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国房〔 2007) 628号)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大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根 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土地收购 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O(深国房〔 2007) 628号)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大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根 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土地收购 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收购。
第三条权利人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三) 合法的房地产权利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四)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 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启动收购程序:
(一) 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且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
(二) 申请人有明确的报价;
(三) 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四) 采用收购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决定启动收购程序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5日内与申请人签订 土地收购意向书。土地收购意向书应当约定如下内容:
(一)双方就土地收购事宜开展谈判,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进行勘验、估价 等工作,收购价格以市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二)在收购终止前申请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另行协商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 也不得就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三)市政府、市土地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收购不成功导致的申请 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土地收购意向书签订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收购: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及权 利限制状况,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面积,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相 关情况不明确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市土地、房产、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核 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0日;
(二)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和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进 行测绘、评估,拟定收购价格;
(三) 市土地储备机构将拟定的收购价格提交市审计部门,市审计部门应当 于10日内出具意见;
(四) 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书》 (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应当以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为生效条
件;
(五) 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土地收购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的内容包括:拟收购地块的详细情况、收购方式、 收购价格、拟收购时间、收购资金来源;《合同书》为收购方案的附件。
第七条 无法达成《合同书》,或者市政府不批准土地收购方案、经修改完 善后仍不批准的,收购终止。
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的,《合同书》生效,收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