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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于202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 洞庭湖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洞庭湖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 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 控要求,并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洞庭湖保护方案,具体组织落实洞庭湖保护事务。
第十八条湖区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湖区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 应。
禁止在湖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湖区 转移。
第十九条 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域岸线确权登 记,确定水域岸线权属,科学规划港口岸线,确保港口岸线合理开发使用。
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岸线修复目标要求,制定并组织 实施修复计划,清退非法利用、占用的岸线,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 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为。
第二十条洞庭湖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的规划 与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蓄洪要求。
洞庭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当满足防 洪设施建设管理要求,预留防洪设施建设空间和范围,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蓄滞洪区管理与建 设要求建设防洪蓄洪工程,确保堤防达标。
湖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权限,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 中,划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级蓄滞洪区之外的蓄滞洪区,并经省人民政府批 复同意后予以公布。本省划定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根据洞庭湖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拟定洞庭湖总磷、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 和控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 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三条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洞庭 湖工业污染源信息库。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严格控制重点 行业氮磷排放总量。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湖区植物病虫害防控投入品推荐名录,推广 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主要农作 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制定鼓励支持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增效使用和秸秆综合利用 绿色补贴的配套政策,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加强科学用药指导,有效控制农业 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农(兽)药包 装、化肥包装、农用残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和贮存站,健全回收、贮存、运输、 处置和综合利用机制和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重点规范规模 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技 术规范。
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组织 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关停、拆除禁养区内 的养殖设施,在限养区、适养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对投饵和使用药物予以规范。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殖户对养殖尾水 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在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推广建设尾水生态化治理 工程,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禁止在湖区天然水域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第二十八条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统筹 安排城乡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管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确保生产生活污水全面收 集,达标排放。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村卫生厕所,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 与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农村污水治理设施,防止粪污污染水体。
鼓励将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接入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鼓励城乡生活污水循环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理制 度,建设生活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