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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借款协议的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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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有关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

  本章共十六条,核心调节金融机构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和当事人违背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涉及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措施。如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所有是由贷款人承当。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中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措施。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归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拟定保证人与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算,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也许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拟定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归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担保的措施。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对担保问题作出商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规定提供和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
  「释义」本条是有关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状况义务的规定。
  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规定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贷款人提供的状况核心有两方面:一是和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状况。例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与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与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关产品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材料,以便于贷款人拟定借款人生产的产品与否具有市场、生产经营与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资金等。二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人的规定,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状况,使贷款人全面充足地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的运作状况,以便贷款人能鉴定借款人归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根据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释义」本条是有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商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商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保证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导致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例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195万元借款,但事实上还是将2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200万元收取利息。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事实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商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承当,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为理解决借款实践中常常浮现的问题,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避免贷款人运用优势地位拟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本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背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根据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例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根据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根据商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导致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借款人未根据商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根据商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释义」本条是有关贷款人未根据商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