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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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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
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
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
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
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
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
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
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
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
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
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 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