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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条款: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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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条款: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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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华泰财险条款: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以下简称“主华泰财险条款: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运用。
其次条
主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中,诞生满六个月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含十六周岁及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担当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害事故或自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
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已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本附
加条款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详细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损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但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
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保险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依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
明,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担当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上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
额达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干脆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一)本条款生效前罹患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或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计九十日内罹患疾病(续保者不九十日规定限
制);
(二)投保人的有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致损害或***;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
(五)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有意杀害;
(六)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实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