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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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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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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2 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 ; 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
年年初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地块情况,报农用地

转用审批机关。其中,涉及补充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
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申请办
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一并将上年度宅基地占
用耕地补充情况报审批机关确认。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应当依
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 ; 在已经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
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
基地: ( 一 )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
于分户标准的 ;
( 二 ) 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者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
( 三 )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
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
( 四 )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
( 五 ) 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
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 城郊、农村集
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 ( 二 ) 淮北平原地区,每
户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 ;

( 三 ) 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 利用荒
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
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在新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退出旧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将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转让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土地所有权人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