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培训综合知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目录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一)特种设备的概念(二)我国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品种(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概念(四)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 5个层次(五)型式试验(六)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要求(七)关于安装、改造、修理情况的书面告知(八)监督检验(九)共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十)定期检验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一)特种设备的概念《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按照特种设备所包含的 8类设备的特点,可将特种设备划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中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统称。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二)我国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品种为了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具体范围,增加可操作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该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于 2004 年1 月19 日, 以国质检锅[2004]31 号文予以公布,此后于 2010 年3 月4 日进行了第 1 次修订(国质检特〔2010 〕22 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特种设备目录》对《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的 8 大类特种设备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所说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目录》将特种设备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等 10 个种类, 各种类中又分为若干类别、品种, 2014 年11月3日质检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 114 号),其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种类的类别、品种划分见下表: 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的设备种类、类别、品种种类类别品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概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在国家行政体系中,不同的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任务不同,高层行政机关以决策、组织为主, 中层行政机关以管理为主,低层行政机关以控制和监督检查为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发展阶段: 1、安全监察工作初创、探索阶段 1955 —1982 年为我国安全监察工作初创、探索阶段。 2、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阶段 1982 ~2003 年为我国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阶段。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 3、安全监察工作创新、 8 类设备统一监管阶段 2003 年3月11 日~ 2009 年4 月30 日为我国安全监察工作创新、 8 类设备统一监管阶段。 2003 年3月11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3 号令,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现创新,开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8类设备统一监管。 4、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并举阶段 2009 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49 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9 年5月1日实施,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从此进入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并举阶段。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 5 、《特种设备安全法》阶段自2014 年1月1日起,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入《特种设备安全法》阶段。在监管方式上,确立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项基本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包括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充装许可、使用登记、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作业人员考核等 8 类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强制检验制度、现场监察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等 5种制度。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