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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经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 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优秀农村人才返乡创业,在创业带富能力培训、素质提升、 金融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到农村任职服务。
第二十二条支持和鼓励通化籍学子返乡,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 持。
回引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域外通化籍人才。鼓励通化籍名人、名家、名 师、名匠回乡创业。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外 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入境、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 创新创业。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培育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事业单位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 岗创业,事业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在职创业、兼职从业。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创业、从业 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
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科研、专业技术和高 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到基层一线和企业创新创业。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 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以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 绩为重点,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励的重要 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人才评定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 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作为评定要素。对现有人才评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
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三十条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于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 和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应当健全评选机制,注重分类评价,建立 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
人才工程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 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 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 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 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条 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院校、科 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对科技成果完***、科技成果转化重 要贡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人大代表 候选人和政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