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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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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tteee8 2022/6/9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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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 经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2021年3月31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质 量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 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检验、试验设备,对原 材料质量等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按照法律法规 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并向采购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 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违规或者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 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 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联合验收两个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是工 程联合验收前的必要程序。
工程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质量 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 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验收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 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五)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工程 联合验收。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环卫、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应 当与工程联合验收同步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移交有关 档案资料。
第四章工程质量保修
第十八条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仅用于支付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缺陷,且原 施工单位解体、撤销、无能力维修或者施工单位不维修等情况而由建设单位另行组 织进行维修的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费用,且建设单位不 得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施工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者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 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投 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和地下室外 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新建和养护、维修的城市道路、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