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整版)劳动合同文本(吉林市人力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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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
第六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歇息休假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许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磋商后能够延伸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
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伸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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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个月日前以钱币形式支付乙方薪资,月薪资为
元或按
薪资分派制度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薪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薪资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
为元或按执行。
第十条甲方联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薪资分派制度。乙方的薪资水平要按照本单位的薪资分派制度,联合乙方的劳动技术、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推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吉林省公司薪资支付暂行规定》,实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伸工作时间或许在法定歇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国家、吉林省有关规定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贯彻执行国家、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例和政策规定。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其中,乙方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可从乙方薪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歇息休假、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
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国
家和吉林省的法律、法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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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备
第十六条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成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该严格恪守各项制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恪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防备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备用品。
第十八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该成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甲方应根据自己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醒、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技术。
第二十条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执行、更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执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应该提供适合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准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该认真执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达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磋商一致,能够更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排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排除或许终止本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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