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保持不变] 生育险报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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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妈妈们注意啦~市人社局说,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待遇原则保持不变。那么生育保险具体申领条件有哪些?待遇原则又是如何呢?详见下文↓
一、有关我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我市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长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长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有生育假30天。
我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有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有产假42天。
二、有关我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我市女职工符合筹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的,根据如下规定享有生育生活津贴:
参与我市城乡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根据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我市城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我市女职工享有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原则的,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实行。
未参与我市城乡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原则和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行后生育或流产的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告知规定实行。
哪些人员可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筹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立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具有我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与我市城乡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具有我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与我市城乡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具有我市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与我市城乡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不具有我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和参与我市城乡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有关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