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 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 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 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十六条 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