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加强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五章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十八条【标签说明书】 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
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第十九条【禁止条款】 不得通过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第二十条【广告管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网络销售】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销售主页相关信息应当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特殊食品经营信用监管制度,引入经营者信用风险状况,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特殊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评奖评优、联合惩戒等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三条【信用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标准,逐步推进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鼓励特殊食品经营者通过自我对照、自我评价、自我承诺的方式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提升特殊食品经营及专区专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营主体自律作用。
第二十四条【智慧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特殊食品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统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追溯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设置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公示平台,实现自主承诺网上办理、统一公示。
第二十五条【网格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特殊食品经营事中事后与信用监管全链条闭环管理,探索建立特殊食品经营网格化综合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优化设置监管网格,落实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激励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对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各市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准许经营者使用自我承诺诚信经营活动进行宣传;
(三)市场监管部门在满足日常监管要求基础上,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四)优先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先评奖评优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惩戒措施】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参与活动的经营者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承诺事项的监督检查,对遵守承诺、诚信经营的经营者,向信用监管系统归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对违反承诺、未能遵守诚信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门户网站信息展示,不得使用自我承诺诚信经营活动进行宣传;
(二)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三)对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教育;
(四)将违反承诺信息归集信用监管系统;
(五)对违法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宣传教育】 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中积极开展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规范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消费及选购提示参考样式
一、特殊食品销售专柜提示牌
二、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提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