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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厂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五)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六)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八)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有: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爱岗敬业,专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或服务质量。
、工伤的认定和待遇
(一)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报警和应急措施
第一节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生产场所、公共集聚场所统一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它们以形象而醒目的语言向人们提供了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信息。
(一)安全色
安全色由红色、黄色、蓝色、绿色四种颜色组成:红色表示禁止、停止;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篮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示信息。
第一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常识
(一)头部防护用品,主要是安全帽,他能使冲击力分散,使高空坠落物向外侧偏离;
(二)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主要是防尘、防毒用的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三)眼(面部)防护用品,主要是护目镜和面罩;
(四)听力防护用品,主要是耳塞或耳罩;
(五)高处坠落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第二节   事故报告和报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