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一、关于压力管道平安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关于新《名目》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名目》的压力管道并办理使用登记;不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总长度超过10米的,应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八)关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已列入行政许可改革范围,总局和各地质监部门暂停办理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业管道仍须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章》(TSG D5001-2021)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九)关于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平安法》的规定,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应当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压力管道应当实施定期检验。经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相应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接受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约请,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或对在用压力管道实施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具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担当其检验压力管道的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具有RBI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可以担当压力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检验机构进行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时,可依据需要,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章-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2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章-公用管道》(TSG D7004-2021)、《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GB/T 27512-2021)等平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开展风险评估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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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惩罚。
        (十)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
        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章》(TSG R1001-2021)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时,相关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不再需要报送质检总局公布。
        (十一)取消制造、安装单位注册资金要求。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要求,取消许可条件中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注册资金的要求。
      二、关于气瓶平安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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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气瓶及气瓶阀门制造许可。
        依据新《名目》对气瓶品种分类的调整,根据减化许可数量、扩大许可掩盖范围的原则,依据《瓶规》附件A对气瓶制造许可级别品种进行相应调整。新《名目》范围内的气瓶许可级别品种划分见附件2,气瓶阀门制造许可项目划分见附件3,同时取消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中有关注册资金的要求。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根据《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管理,制造其焊接结构的筒体不需要取得气瓶制造许可。制造其他消防灭火用气瓶仍需取得气瓶制造许可。
        (二)关于焊接绝热气瓶的制造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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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焊接绝热气瓶的错装错用事故,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应根据《瓶规》,在盛装液氧、液化自然 气、氧化亚氮介质的焊接绝热气瓶外胆上封头便于观看的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2”“LNG”“N2O”等介质符号。大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60mm,中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40mm。对库存的无法压制介质符号的成品封头,企业应采纳其它有效方法在封头便于观看的部位刻印永久介质符号,库存封头应于2021年12月底前使用完毕。2021年1月1日起,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必需采纳符合《瓶规》规定的封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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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接绝热气瓶瓶体上应依据充装介质粘贴相应的产品标签,标签样式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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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详细可根据《瓶规》。
        (三)关于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形式及螺纹旋向。
        对于直接作为介质充、放接口的气瓶阀门出气口,其连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