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水电安装)
发包方(全称):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十一项目部
承包方(全称):王育林劳务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差异或不一致,承包方应在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 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6一2、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 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方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 包方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方承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窝工的,由承包方承担。
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 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5日内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 发包方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增订条款约定如下:
承包方:承包的分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安装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工期延误
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7—、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 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
过24小时;
7—、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方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 发包方应于2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给予书面答复。承包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 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方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工期提前不奖,每推后一天罚款500元。
第八条文明施工
1、发包方、承包方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文明工地验收标准”及高陵县建 筑工程公司的“文明工地实施手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2、承包方无条件承担楼房施工阶段临时施工用水的施工、保证水管的通畅,甲方不在 承担任何费用
2、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增订条款约定如下:
本工程确保达到现场文明施工,保证现场整洁未达到现场文明施工要求,每次处罚 500元罚款,并且要按照要求进行整理现场。
第九条材料机具供应
1、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为: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任何施工工具及防护 用品。
2、由承包方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
3、承包方应遵守和执行发包方材料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要与发包方共同清点,履 行书面领。
9—4、所用材料必须提前7日上报甲方材料科,材料到场后乙方无偿承担所用材料的卸车 工作。
第十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 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