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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8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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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8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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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8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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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 法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 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能耗行业增
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 过高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 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
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 产模式,制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利用规划和整体节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优化网架结构,减少电网损 耗,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能利用率。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规定,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核能和符合 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发电。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 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不符合节能标准或者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应当把降低能耗 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锅炉、窑炉、变压器、压缩机、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国 家、本省节能规定的,用能单位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 向、通风和采光等方面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 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 料、器具和产品,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 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同级管理 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空调系统、 照明和生活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 收。
第二十六条 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 按照节能要求,严格控制能耗,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 的投入,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和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符合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应 当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