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产权转让与产权市场
分析师:徐子桐
报告类型:并购法律报告时间:200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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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国内产权市场建设正在突飞猛进,合纵连横、建章立制、规范发展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主题,少数辐射力较大、规范性较强的产权交易市场将脱颖而出、引领风骚。产权市场发展的重点应是加紧进行规范建设、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只要市场规范了,其对资本的吸引力必将增强,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国有产权有序转让的功能就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相对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产权)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规范程度较高,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方式规范性较低。我国国有产权的转让更大量的是通过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实现的。有资料显示,证券市场的全国的年产权交易额约900亿左右,而上海产权交易所一家的年交易额就达1000亿。然而,长期以来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滞后极大制约了经济体制变革的速度和国有经济调整的步伐,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的巨大市场空间使得各方都在呼吁规范产权交易市场。2003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要求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关于产权市场建设,该《意见》指出,将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这说明近期关于产权市场规范建设将有大的突破,建章立制、规范发展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国内产权交易市场的主题。实际上,最近一段时间高层以及地方上的种种迹象表明,无论是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在为此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
首先,从中央来看,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原则规定已经确立。由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签发、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价款原则应一次付清。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国资监管机构选择和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就大局而言,产权市场规范建设是落实十六大确立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方针的重要步骤之一。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从目前来讲,虽然许多地方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并在建立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完善规则、探索交易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产权市场的作用已经逐步显现,但产权市场在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在产权交易中如何做好规范、完善、高效的服务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近年来的国有企业改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改制过程不够规范,比如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