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增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定合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献,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献,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需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献,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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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须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阐明书,应涉及设计参数的选择和根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核心生产工艺规定、检查规定等;
5.原则化审查报告;
6.使用阐明书,应涉及充装和使用规定及安全操作核心点等。第23条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标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原则规定值的下限或热解决保证值。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不小于表3规定。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需采用无缝构造。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和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构造,应符合如下规定:
,应符合国标的规定;
,其厚度不得不不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过渡段和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构造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不小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状况之一者,均觉得变化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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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状。第五章制造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需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根据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承认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规定,获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规定》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根据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规定》,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热加工,焊接、热解决等核心制造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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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和按同一热解决规范进行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