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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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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并指派******律师作 为被告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有关本案 的卷宗材料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并指派******律师作 为被告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有关本案 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理由如下:
一、主观动机上被告人没有故意实施该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 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吸收 公众存款是违法的而予以实施。纵观本案来看,被告人主要职责是 *******,被告人在公司中也只是充当的一个业务员的角色。因此, 被告只是e租宝事件中的一名普通的业务员,其实施的行为都是在完 成上级部门的任务,与上级部门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作为一 名业务员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识别e租宝从事的非法吸收存款的犯 罪行为,恰恰是e租宝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其中包括央视、地方电视 台、凤凰卫视等多家权威媒体对e租宝的大力宣传,让被告更加坚信 自己从事的工作是合法的利民的,所以,被告人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 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更谈不上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二、 构成本罪还必须是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 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 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 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 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 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 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本罪 必须满足上述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因此,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 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过,所有的宣传行为都是由 上级部门在通过媒体在电视台宣传完成的,被告也从未参与过上级部 门的宣传活动,在本案中被告人也是e租宝事件的受害者,案发前被 告人坚定的认为e租宝投资可以让客户闲散的资金获得最优化的收 益,因此被告人*******。
三、 客观要件方面,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 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 文中已经指出了 *******在整个e租宝事件中的角色和地位即他只是
一个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