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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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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银河集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 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建设都市渔港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银河集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 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建设都市渔港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劳 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省女职工劳 动保护暂行办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集体平 等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职工。企业由法 定代表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 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 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企业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 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
职工的录用标准。企业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 单位女职工,不能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参 加本单位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七条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 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 职工从事接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 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第八条 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在岗女职工每人每 月发放妇女卫生费50元。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 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 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 其他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 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 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 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 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60天。孕期不满4 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 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 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 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定 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职工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 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下列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